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发布 下月施行( 六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道德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并给予道德先进人物表扬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帮扶制度。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录用道德先进人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和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倡导见义勇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确认和褒奖,并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骨髓、器官、遗体。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依法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和器官移植等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和表扬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医院、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母婴室、第三卫生间,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