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发布 下月施行( 二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做好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各类学校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青少年学生礼仪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九条 家庭应当传承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和睦相处、邻里互助等传统美德,培育优良家教家训家风。

第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坚持绿色生活,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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