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发布 下月施行( 四 )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犬只等宠物,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二)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三)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得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健身步道、候车厅、候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得违规使用车灯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礼让行人;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

(二)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并按路面指示方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拒载和欺客;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后应当按规定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遵守秩序,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得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通过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通过人行横道,不得乱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低头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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