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发布 下月施行( 七 )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快递从业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建立好人馆、荣誉墙等道德宣传教育场所。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开展文明行为和道德先进人物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设施、设备、媒介资源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站台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刊播、展示公益广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和标准,积极培育和打造地方特色文明品牌。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引导文明上网,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络传播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教育范围;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引导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合理划定公共停车泊位;加强公共安全文明宣传,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支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中的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处置设施以及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推进医疗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营造良好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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