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发布 下月施行( 五 )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不得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不得损坏旅游景区景点内的公共设施;

(三)不得从事有损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环境、氛围的活动;

(四)不得违反规定攀爬、触摸文物或者对文物进行拍照摄像;

(五)不得污损、破坏宾馆酒店的物品、设施。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不说脏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用电梯时先出后进,行经楼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过;

(三)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文明使用通讯工具;

(四)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五)不得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或者散发传单;

(六)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

(八)不得参与色情、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九)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围观聚集;

(十)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十一)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淫秽信息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三章 促进激励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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