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发布 下月施行( 三 )

(三)优先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文明节俭办理节庆、婚嫁事宜;

(五)绿色殡葬、文明祭扫。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保持公共厕所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五)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随意弃置动物尸体;

(六)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七)不得攀折花草树木;

(八)不得破坏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不得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用餐,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厉行节约,按需点餐,不铺张浪费;

(二)爱惜粮食,提倡“光盘行动”;

(三)公共场所用餐时不喧哗吵闹;

(四)不过分劝酒,不酗酒。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堆放杂物,不得圈占公共绿地,不得毁绿种菜;

(三)不得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

(四)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车库出入口,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五)不得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向室外抛掷物品;

(七)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八)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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