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限购理应执行投机耍滑自担其责( 七 )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马某主张涉案轿车归其所有,有车辆行驶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出资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而李某主张车辆系其借名购车,但仅凭汽车租赁合同和持有车辆登记证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马某的父亲即出资人偿还购车款,故难以认定车辆系其实际出资的主张 。 马某自述其借给李某车辆时未约定期限和费用,故其要求李

社会

某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李某返还马某涉案车辆 。

法官庭后表示,在借名购车情形下,无论最终双方因何原因打破原有的合意,一旦出借人欲占有车辆亦或是借名人想占有车牌,最终法院评判的依据只能靠证据 。 因此,借名购车尽管使用方便、操作简单,但存在引发纠纷或危及利益的较大可能,建议尽量不要采取此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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