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限购理应执行投机耍滑自担其责( 三 )

李某通过中介认识了马某、赵某夫妇,2017年5月18日,赵某持结婚证、马某身份证、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及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与李某签订了《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约定马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客车更新指标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20年,租金5.2万元 。 当日,李某全额给付赵某租牌费5.2万元,并用马某身份证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购车登记,购买了车辆,并交纳车辆购置税,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与赵某商定3日后为车辆上牌 。

然而,到了约定日期,赵某以马某将身份证拿走,不能继续用马某指标为由未出现 。 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并要求马某、赵某返还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赔偿其购车费、车辆购置税、交强险和商业险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

对此,赵某辩称,其系代表马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并非合同当事人,亦未收取任何款项,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认为本案与其无关 。 而被告马某未出庭应诉、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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