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限购理应执行投机耍滑自担其责( 八 )

借牌买车遇强执 解封申请被驳回

高某与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闹上法庭,后经法院审理判令周某偿还借款,但周某未予偿还 。 为此,高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 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查封周某名下小轿车一辆的执行裁定书,并将涉案车辆查封 。

不久,案外人刘某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提出涉案车辆归自己所有,是他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周某处购买了京牌指标,并利用该指标购买了保时捷汽车,办理了车牌号手续 。 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刘某以物权优于债权为由,请求优先保护车辆购买方的利益,将其实际拥有的小轿车的车户解除查封 。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外人刘某违反规定购买被执行人周某的小客车指标,且该车至今仍未过户至刘某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判断是否系权利人 。 因此,刘某请求解除对自己实际拥有小轿车的车户的查封,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案外人刘某的异议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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