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限购理应执行投机耍滑自担其责( 六 )

马某系李某的外甥,2006年马某的父亲通过李某向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交纳两万元定金,之后又出资24.98万元购买了丰田轿车一辆 。 2006年9月,该车辆办理行驶登记,登记的所有人为马某,但此后较长时间该车均由李某占有、使用 。

后马某多次向舅舅李某索要该车,但均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 。

李某辩称,车辆是自己购买,购车时因听说市区和郊区号牌有区别,为便于去市里办事,就把车辆登记在外甥马某名下,被马某父亲的公司租赁使用 。

然而,马某父亲作为第三人出庭却称,购车定金及款项均是自己通过李某转给的汽车销售公司,因李某系原告舅舅,且在同一公司上班,为多给李某报酬才签的租车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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