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限购理应执行投机耍滑自担其责( 五 )

据此,法院一审后判决双方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涉案车辆归李某所有,马某、赵某应返还李某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庭后提醒,尽管合同应最大限度地遵循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原则,但约定内容并非没有边界限制 。 北京市现有小客车购车指标需通过摇号方式获取的规定诚然限制了京牌发放数量,为有意购车者带来了一定阻碍 。 但相应政策、规定的出台必然是出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自然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突破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边界,否则将因此承担过错责任 。 租借车牌的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租借双方均面临风险,一旦遭遇风险,可能落得车、牌两空的下场 。

借名购车被占用 究竟归谁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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