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限购理应执行投机耍滑自担其责( 四 )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该市小客车指标应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是为租赁京牌指标使用,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院认定,李某要求偿还租牌费5.2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因上述指标租赁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 。 但李某提出的赔偿其购买相应保险的保险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 。 因李某提出自行解决车辆上路行驶事宜,且其明确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事宜,故对其请求赔偿购车款和车辆购置税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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