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七 )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 最长不超过10年 。 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水资源配置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
取水许可延续、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 ,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 , 申请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 , 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 。
第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计量设施 , 并确保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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