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三 )

  (二)在市内六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权限以外的取水许可管理 。

  第七条 本市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 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各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 。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 , 应当暂停新增取用水审批 。 在地下水超采区 , 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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