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五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
第十一条 有国家规定不予批准取水情形的 , 取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 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 , 书面告知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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