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九 )

  第二十条 农业取用水无法直接计量的 , 可以按照取用水用电量折算取水量 。

  从河道取水用于园林绿化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 , 可以按照绿化养管面积和绿化用水定额核定取水量 。

  疏干排水工程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 , 应当按照疏干排水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核定排水量 。

  第二十一条 因地下水压采等原因依法需要封闭 , 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地下水取水井工程 , 井权人可以封存备用 , 并做好维护和管理 。 井权人在封存地下水取水井工程时 , 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 。

  经与井权人协商一致 , 封存备用的地下水取水井工程可以用于回灌或者监测等公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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