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十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核发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核发取水许可证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 , 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推荐阅读
- 『强大』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天穆村:凝聚同心战“疫”强大合力
- 『试点』北京支持副中心管委会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
- 「能监」甘肃能监办高效办理发电企业“子改分”电力业务许可证
- 『晓卫双』真相是瞒不住的,相关回应来了,公费留学生许可馨事件后续
- #定海新闻#双桥街道服务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强化一对一指导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赵阳一行深入企业调研护航复工复产
- 【办理】河北:4月1日起,燃气经营许可事项要到这些地方办理
- 微博■靠爸妈的钱和人脉?苏州纪委回应许可馨不当言论
- 「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将自6月1日起施行
- 凯哥学长▲多个官方点名回应,已不止是她一人问题,许可馨事件持续发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