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建设( 四 )

(一)申报基地(园区)主体的基本条件

1.拟申报的基地(园区)已被明确认定为省部级重点项目:地方申报应有省级党委、政府部门批复设立该基地(园区)的政策文件;中央级单位及企业申报应有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 。

2.拟申报的基地(园区)应在前述基本要求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明显 , 技术融合应用效果较好 , 创新能力突出;入驻的科研、融媒体等企业数量较多 , 吸纳就业能力明显 , 集聚作用突出;行业龙头或骨干企业已入驻基地(园区) , 对周边区域和产业辐射效应明显 , 引领作用突出;基础设施和产业服务平台较为完备 , 平台效应突出;相关技术、人才、资本、政策等资源丰富 , 具备产业后发优势 , 发展潜力突出 。

3.拟申报的基地(园区)应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 , 地方政府有支持该基地(园区)发展的土地、资金等方面具体政策举措 , 并将支持基地(园区)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

4.拟申报的基地(园区)应有相应的领导管理体制 , 已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和运营主体 , 有完善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

(二)申报基地(园区)的主要材料

申报基地(园区)时 , 需提供以下主要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

1.基地(园区)的基本概况 , 包括批复成立文件、领导管理体制、运营主体、主要产品和服务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

2.基地(园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情况及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品牌影响力及近两年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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