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台( 七 )

(五)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置场所;

(六)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收集、运输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禁止将已经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产能状态以及安全性、经济性,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大型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蔬菜基地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自建小型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易腐垃圾;未建设的,应当委托集中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二)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并及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四)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五)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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