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台( 三 )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推进分类投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产业化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广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九条 鼓励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引进、研发、应用能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有害垃圾分拣场所等转运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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