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台( 五 )

(三)广场、道路等开放型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识、颜色等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义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为责任人。

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投放时间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三)依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