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台( 十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的;

(二)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纽扣电池、废电路板、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相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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