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保障房租售设限违规者自担其责( 八 )

产权单位发现问题后 , 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 判令徐某配合恢复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 , 将该房产变更回产权单位名下 , 并腾退返还涉案房屋 。

对此 , 徐某辩称 , 涉案合同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 , 且房屋已经交付并过户 , 且审核不严属于张某所为 , 相关后果不应由自己承担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 。 本案中 , 徐某并非涉案被拆迁区域的被安置人口 , 依据相关规定及办法 , 无法购买涉案的定向安置房 。 而案外人张某利用私刻印章等手段伪造审批手续 , 致使产权单位误认为徐某具备购房资质而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因此 , 产权单位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应当认定为无效 。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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