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保障房租售设限违规者自担其责( 十 )

闻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 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 认为诉争房屋已经以市场价出售给自己 , 合同约定赵某取得房本后应配合办理过户 , 因此请求一中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 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 , 合同效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合同案件应当主动审查的范围 , 根据规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 ,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 本案中 , 涉案房屋为赵某于2008年4月11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 闻某与赵某于2012年10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 , 属于在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 据此 , 一中院终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 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合同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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