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保障房租售设限违规者自担其责( 五 )

2017年1月17日 , 房屋所在的某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向危改办公室发送了一份取消家庭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 , 声明小刘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条件 , 称已作出取消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 , 请危改办公室按照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 随后 , 危改办公室诉至法庭 , 要求小刘腾退涉案房屋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该公租合同解除后 , 作为共同居住人的小刘未取得家庭住房保障资格 , 未与危改办公室重新签订合同 , 故此小刘已经无权占用该房屋 , 其继续占用该房屋构成了对危改办公室物权的妨害 , 据此判令小刘腾退房屋 。

小刘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 提起上诉 , 主张刘某虽已去世 , 但自己作为共同居住人对该房屋依然拥有承租的权利 , 并在庭审中提交了其与丈夫的离婚判决书 , 认为自己无任何收入 , 现又已离婚 , 符合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 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危改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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