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摘要(12)

16.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应当分别评判

在再审申请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2018)最高法行再131号】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对于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以“或者”等方式限定的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 如果其保护范围相互独立 , 则应当对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创造性分别作出认定 。

17.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的认定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在认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 , 区别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是认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根本依据 。 在认定其功能和技术效果时 , 应注意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具有特定功能、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具有对应性 。 如果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 , 则需要根据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具体情形 , 相应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技术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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