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摘要(11)

14.未对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创造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33号】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在正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即使被诉决定或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未作认定 , 或者认定错误 , 亦不必然影响二审法院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

15.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在前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作出认定的基础上 , 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 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此种应用可实现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的 , 则可以据此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技术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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