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引关注 法官释法( 九 )

对于本案上诉人是不是消费者?青岛中院认为 , 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 , 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 。 因此 , 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 , 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 , 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 , 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

法院认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 , 而是明确调整范围 。 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 参照本法执行”得到印证 。 本案上诉人购买的是生活资料 , 因而是消费者 。

那么 , 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法院认为: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 , 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 , 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 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 。 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 , 难以给出标准 。 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 。 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 表明法律鼓励打假 。 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 , 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 五、徒法不能自行 , 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 , 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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