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支行长参与1.5亿骗案 3400万未还被取保候审( 六 )

关于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称一审法院判决处置车辆、现金、手表等财物后返还受害人 , 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和意见 , 经查 , 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肜某某供述 , 证人郭某证言等证据证明 , 车辆、手表均系陈某某使用信用证套现获利购买 , 扣押在案的车辆、手表及现金都属于赃款赃物 , 依法应当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 不足部分应当责令退赔 , 原判处理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

关于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称未认定上诉人归还190万元 , 审计报告不全面的理由和意见 , 经查 , 审计报告系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 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合法 , 依法应予以采信 。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

关于上诉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称一审认定蒋某某不构成自首错误 , 及陈某某及辩护人称认罪、悔罪态度好 , 均认为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 , 经查 , 蒋某某在一审庭审供述称其做正常生意 , 没有骗取信用证的主观故意 , 对其明知虚构贸易 , 隐瞒抵押真实情况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 故其虽主动投案 , 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依法不能认定自首 。 原判根据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各自的认罪悔罪态度 , 已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 , 量刑并无不当 。 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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