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支行长参与1.5亿骗案 3400万未还被取保候审( 五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关于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称不是主犯的意见 , 经查 , 本案证据证明 , 陈某某提起犯意 , 与蒋某某预谋后 , 蒋某某找到工艺品公司使用该公司名义获取银行授信 , 并找到赵某某解决抵押问题 , 二人又联系肜某某预谋运作 , 信用证套现后钱款由陈某某控制 。 二人在预谋、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紧密配合 , 行为积极主动 , 作用缺一不可 , 才得以骗取信用证多达18单 , 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 。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

关于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称该案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 , 一审认定给银行造成损失错误的理由和意见 , 经查 , 原判认定“四被告人从被害单位招商银行郑州分行骗取信用证18单 , 涉案金额1.5亿余元 , 情节特别严重” , 并未认定给银行造成损失 。 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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