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支行长参与1.5亿骗案 3400万未还被取保候审( 七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原审被告人肜某某、赵某某共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 , 具有特别严重情节 , 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 。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判决书显示 , 肜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东站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同年7月22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东站分局执行逮捕 。 2018年10月4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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