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支行长参与1.5亿骗案 3400万未还被取保候审( 三 )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到郑州东站分局主动投案;被告人肜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25日向招商银行郑州分行以书面形式主动交代了其伙同陈某某等人骗取信用证的事实 , 于2016年6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经电话通知到案 。

经河南盛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 , 从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23日 , 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将骗取的信用证套现后回款金额共计1.68亿元 , 分别用于支付银行再次开具信用证的保证金、支付玛嘉利公司和楼勇斌公司为其提供单据的提成、出借给被告人赵某某、以及被告人陈某某购买车辆、手表等奢侈品自用、蒋某某自用等 。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 , 原判以骗取金融票证罪 , 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170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肜某某、赵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五万三千七百五十二元二角二分 , 其中包含涉案扣押的奔驰、奥迪轿车各一辆 , 万宝龙手表二块依法处置后返还被害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不足部分由四被告人继续予以退赔;涉案扣押的印章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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