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纠错、追责,冤错案件纠正在路上( 七 )
“过去 , 非法证据主要来自刑讯逼供 。 ”殷清利说 , 客观证据不足时 , 侦查机关面临破案压力 , 有时会倾向于在嫌疑人口供上寻求突破 , 进而诱发了诱供、刑讯逼供等情况 。 许多已被纠正的冤错案件 , 正是因为司法机关仅凭口供定罪 。
对于中国 , 非法证据排除是舶来品 , 2012年才被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 , 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应当予以排除” 。
但在此前 , 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应用 。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 , 2001年4月6日 , 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发生一起命案 。 嫌疑人被公诉后 , 其辩护人阅卷后认为事有蹊跷 , 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当时 ,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有指导性文件 , 没有实际操作细则 , 但法官们仍然启动了非排程序 , 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 宣判被告无罪 。 不想两年后 , 真凶出现 。
不过 , 并非所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 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 在殷清利看来 , 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 会让案件朝着罪轻或无罪的方向发展 , 对检察机关形成挑战 。 “法院一旦排除这些证据 , 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都有影响 , 法院也要照顾公安、检察的感受 。 ”
徐昕也认为 , 非法证据的实际运行并不乐观 , 尤其在近几年的行贿受贿案件、涉黑案件中 , 许多被告人喊冤 , 称遭到刑讯逼供 。 “但启动排非程序的少 , 很多案件的判决还是重言词证据 。 ”
2017年4月18日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不仅严禁司法机关刑讯逼供 , 还明确要求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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