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纠错、追责,冤错案件纠正在路上( 八 )

律师付健认为 , 这在实际上扩大了非法证据的范围 , “它没有采用列举式规定 , 这为认定非法证据留下了合理的裁量空间 。 这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 , 促进司法公正 。 ”

【司法责任制】

“案例比文件管用”

早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时 ,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已成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的重大举措 。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律师朱明勇看来 , 这是要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消除行政化对司法机关运行的影响 , 达成审理者的权责统一 。

作为安徽“五周杀人案”再审辩护律师之一 , 朱明勇认为 , 该案1999年判决时便是典型的“审者不判 , 判者不审” 。 “其实审理者得出的结论是无罪 , 审理报告也提到该案应当判无罪 , 但是判决书出来是死刑 。 ”朱明勇说 , 案子当年受到了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 最终结果是上级领导决定的 。

为维护法官地位、让法官权责更加统一 , 201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和“两高”相继出台文件 , 建立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追责机制 。

朱明勇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 , 最近几年 , 他确实感受到干预其他法官案件、甚至过问其他法官案件的情况大大减少 。 “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会考虑到 , 我对这个案件负责 , 而且是终身负责 , 所以一定要认真审理 , 错了将来就可能被追责 。 ”

但另一方面 , 对于那些已经纠正的冤错案件 , 追责效果并不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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