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材的行政许可( 五 )

最后 ,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普通商业企业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安函〔2012〕126号)中“普通商业企业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产品 , 无论是否有包装 , 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 药品零售企业应该可以经营中药材 。

需要指出的是 , 这里还需明确三个问题 , 即传统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品种如何法定、非药用中药材品种如何法定以及哪些品种中药材应禁止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 。

笔者认为 , 第一个问题 , 国食药监市〔2006〕63号曾指出:“有关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的品种、范围等问题 。 我局正在研究 , 结果另告 。 ”但通过多方查询 , 均未见公开文件 , 所以建议各地在执行此政策时 , 参照本地中药材和传统中医理论及传统食用习惯 , 制定切实可行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目录 。 第二个问题 , 可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及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予以确定 。 第三个问题 , 则可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的有关意见》附件1和附件2确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及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 , 来进行严格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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