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 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应当遵守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取水 , 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第三条 取水许可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 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 , 符合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划要求 , 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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