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二 )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 严格总量控制 , 统筹配置水资源 , 以水定城 , 以水定产 , 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

  第五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属于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权限以外的下列取水许可管理:

  (一)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水库等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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