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随意指控致被告人获刑3年 16年后帮被告人洗冤( 五 )

  还有一件事,让王太起想不通。按照警方侦查的情况来看,翟闯深度参与了此案,也是四人中最年长的。“但当时警察调查这个案子的时候,翟闯已经去当兵了。”王太起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他们向警察说过这个情况,但警察没找翟闯了解情况。到后来起诉的时候,翟闯的名字后面备注的是“在逃”。

  这些质疑,没有得到回应,庭审按照程序进行。

  西安区检察院指控,王清忠伙同翟闯(在逃)、李鹏、谷明明(二人均未到法定责任年龄)等人,于2003年5月份,有分有合,手持木棍、砖头等凶器,分别在富国粮食所、富国老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四起,抢得九中学生邢成明现金17元。

  庭审现场,王清忠翻供说,自己不认识上述同案人和被害人,也没有参与抢劫,对以上事情不知道。

  他的辩护人则提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讯问王清忠及有关证人时,存有诱供式、先入为主式等情况,应视为无效证据。另外,辩护人还提出两点看法:公安机关在讯问王清忠时,监护人不在现场;被告人不满18周岁,即便事实存在,也带有“小儿科”色彩。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宜判决,应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对此,法院并未采纳。法院认为,被害人和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一致,王清忠其否认抢劫的辩解理由,纯系狡辩,因此,不予采信。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王清忠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公民合法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庭审中拒不认罪,态度不好,但念其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清忠的父亲认为,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来说,四年的刑期量刑过重。王清忠也坚称,自己没有参与抢劫。不久,他们以此为由,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10月12日,辽源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源中院给出的理由是,王清忠在公安机关有稳定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同案供述和当庭质证,可相互证实,足以认定此案是王清忠所为。关于量刑方面,辽源中院认为,已充分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参与程度等情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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