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随意指控致被告人获刑3年 16年后帮被告人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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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随意指控致被告人获刑3年 16年后帮被告人洗冤

  16年前,15岁的王清忠“参与”了一起抢劫案,14岁的邢成明是这起抢劫案的唯一受害者。16年后,被害人邢成明决定,一定要帮王清忠澄清事实。“抢我的人中,指定没有他(王清忠),我后来也跟警方澄清了,怎么就把他给判了呢?”2019年6月20日,邢成明对新京报采访人员说。

  2003年5月份,吉林辽源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受害人邢成明家属报案。“当时因为害怕,我就随便编了几个。”邢成明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他告诉警察,参与的人除了李鹏,还有“老黑”(王清忠)、“二宝”和谷明明。邢成明解释,之所以指控这后三个人,是因为这几个人捣蛋,当时比较“有名”。邢成明并不认识这后三个人。

  一年后,警方开始侦查。由于涉案四人中,一人“在逃”,两人未到法定责任年龄,因此,王清忠成为这起案件中,唯一获刑的人。

  2004年9月9日,王清忠因犯抢劫罪获刑四年,其家属上诉后,被辽源中院驳回。一年后,辽源中院对此案提起再审,认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最终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王清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

  出狱后,王清忠坚称自己没有参与抢劫,为此,他和父亲多次向相关部门寄送控告信,控诉此案在侦查过程中有诸多瑕疵,但没有得到回应。

  直到2019年5月14日,王清忠找到当年的被害人邢成明。邢成明告诉王清忠,抢劫的人中并没有他,案发时警方拿着王清忠的照片让他辨认时,他已经否认有王清忠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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