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逊主义与门罗主义——区域霸权与全球霸权的空间观念之争(17)

从“亚洲门罗主义”到“大东亚共荣圈” , 日本政治精英们不断完善以美国“门罗主义”为原型的政治话语 , 同时也试图改造既有的国际法规则 , 打造一套为“大东亚共荣圈”提供正当性的“大东亚国际法” 。 而卡尔·施米特的“大空间秩序理论”(日译为“广域秩序论”)为日本国际法学家的话语建构提供了灵感 。 考虑到施米特在1939年的国际法论述中表现出以日本“亚洲门罗主义”为盟友的姿态 , 其理论对于日本国际法学家的吸引力可想而知 。 安井郁(东京大学教授)、松下正寿(立教大学教授)、田畑茂二郎(京都大学副教授)等日本学者细致考察了美国的“门罗主义”和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 , 进而将其与日本自身的亚细亚主义结合起来 。 施米特对于普遍主义国际法学的犀利批评以及对介于全球秩序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区域性的“大空间”概念的开掘 , 恰恰可以满足日本建构“大东亚共荣圈”的实践需要 。 同时 , 施米特着重强调“大空间”对于外部干涉的排斥以及“大空间”内部主导民族的作用 , 但对“大空间”内部的制度构成讨论较少 , 为日本国际法学者提供了理论发展的空间 。 日本学者对施米特的推进主要是在“大空间”的内部关系上 。 如松下正寿写道:“共荣圈的内部构成原则并非是以往国际法中平等国家的形式集合 , 而是不平等国家的有机结合 , 因此 , 法律上应当有各个不同的阶层 。 其中位于最上层、担负维持共荣圈一切责任的国家 , 就是主导国 。 所以 , 我将主导国定义为:不仅要完全自主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履行义务 , 同时当共荣圈内的国家无法完全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履行义务时 , 要替其做出法律行为 。 ”这种内部秩序是不平等的 , 日本作为主导国具有支配地位 , 而其他国家按照所谓“有机体”的原则 , 依附于日本 。 这也许可以让我们回想起美国国务卿奥尔尼(RichardOlney)在1895年给英国的外交照会所散发的傲气:“如今 , 美国实际上已经统治着这块大陆 , 她的命令对于她管辖范围之内的大陆臣民来说就是法律 。 ”当然 , 美国对拉丁美洲的支配方式 , 尽管也涉及到领土征服(如波多黎各)和对交通枢纽(如巴拿马运河)的军事控制 , 但与德、日侧重获取领土乃至直接殖民的支配方式还存在差异 。 对于绝大多数拉美国家 , 美国形式上承认其为主权国家 , 但通过更抽象的方式进行支配:输出资本与商品、控制海关、影响金融与财政等 。 这使得美国的支配方式比德、日更接近于“非正式帝国”(informalempire)的做法 。 但对于德日两国的“大空间”理论家而言 , 一旦将门罗主义理解为一个规定各“大空间”互不干涉的原则 , 每个“大空间”内部的支配关系就是其自主决定的事务 。 美国可以在美洲继续其偏好的支配方式 , 但德日两国也可以在自己的区域中自行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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