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上海一营业部部分员工飞单 负责人遭警示( 四 )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 , 内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法对该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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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

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 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 , 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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