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顾雏军案再审改判:两项罪名为何撤销?( 八 )

“关于第二个问题,可能是再次讨论顾雏军案的焦点 。 也就是说,类似于顾雏军这样的行为,应否作为犯罪处理?刑法及司法解释如此规定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显然不是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是对挪用类犯罪立法及司法解释正当性的挑战 。 ”时延安说,无论是顾雏军案发生的2002年,还是最高法再审的2018年,在私营单位之间进行拆借资金的情况比较常见,私人与单位之间借款的情况也常有发生,因而一旦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用给个人使用的情形,就会有观点认为,这是市场不规范行为而已,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 如果仅仅以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这类案件入罪的理由,通常无法说服持有这种观点的人 。 对此,应当从公司、企业与市场关系角度进行分析,而不能将挪用资金行为简单归为“市场不规范行为”或者因其司空见惯而不认为是犯罪 。  

本报北京4月1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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