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顾雏军案再审改判:两项罪名为何撤销?( 五 )

科龙电器提供虚假年度财会报告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至2004年间,是刑法修正案(六)施行之前,案发后刑法修正案(六)虽已施行,但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科龙公司的行为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161条的规定进行法律评价,即必须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

高铭暄认为,关于这一危害后果的具体把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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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2008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规定,即“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 。 而顾雏军案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科龙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消息披露后,公司股票虽出现明显波动,但未出现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多次停牌的情形 。 因此,证明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后果的证据不足,也就不应该追究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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