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顾雏军案再审改判:两项罪名为何撤销?( 四 )

“从刑法谦抑性来看,资本刑法不宜过度介入经济发展 。 ”卢建平说 。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虚假财会报告可入罪

在顾雏军案中,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再审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名誉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分析说,之所以认定科龙电器提供的2002年至2004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主要依据一是科龙电器实施了压货销售行为,科龙电器甚至为此在合肥和武汉成立了两家公司,其虚假销售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二是科龙电器将压货销售收入列入了公司的年度财会报告,惩治上市公司提供内容虚假的财会报告行为是我国刑法增设本罪的初衷,财会报告内容虚假是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关键所在;三是科龙电器提供了虚假的财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衡量一个公司经营状况的最基础最重要的依据,如果股东和社会公众获得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不实,实际上是剥夺了股东和社会公众对科龙电器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很容易导致误判和投资决策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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