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更明确更具体(第一落点·关注政务公开②)( 二 )

条例起草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对推进我国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 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 , 例如有些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 ,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具体 , 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 , 对于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如何公开 , 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等 。

此外 , 有的申请人基于种种原因向行政机关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 明显超出了合理边界 。 “有一个行政机关曾收到同一申请人提交的数万份申请 , 个别申请人持续针对一个行政机关提起几百起信息公开诉讼 。 对于这种明显不当的行为 , 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程序限制 。 条例修订对此也有所回应 , 正当需求要满足好 , 不正当行为也要限制 。 ”这位负责人说 。

亮点1:首次明确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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