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更明确更具体(第一落点·关注政务公开②)( 五 )

社会

亮点3:厘清豁免公开情形 , 加大监督约束力度

新条例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下 , 确立了若干豁免公开的情形 , 主要包括以下6类: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

通过豁免条款 , 明确何种情形下可拒绝申请人的要求 , 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 。 “修订过程中 ,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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