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子公司连续3年虚增利润 董事长高献国遭警告( 四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 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 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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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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