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改判五年 可申请国家赔偿( 七 )

是2.9亿实际使用人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称 , 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 , 指使下属违规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2.9亿资金;张宏作为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 , 接受顾雏军指使 , 违规将涉案2.9亿转出使用 , 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 。 涉案2.9亿元被违规转出后 , 在顾雏军、张宏专门开设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 , 资金流向清晰 , 且未混入其他往来资金 , 最终被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 , 作为顾雏军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的个人出资 。 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顾雏军个人 , 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

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2.9亿资金归个人用于公司注册 , 是顾雏军为收购上市公司扬州亚星客车作准备 , 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 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 ,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 , 且挪用数额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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