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改判五年 可申请国家赔偿( 八 )

部分法规发生重大改变

最高法再审认为 , 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 ,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 但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不认为是犯罪 。

他说 , 本案侦查期间 , 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发生重大改变 。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上限由原来的20%提高到70% , 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 。 可见 , 本案原审审理时 , 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已明显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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