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改判五年 可申请国家赔偿( 四 )

社会

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且适用法律错误 , 不应按犯罪处理 , 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 , 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 , 与事实不符 , 不能成立 。 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 且挪用数额巨大 。

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 , 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 。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 作出上述判决 。

被错追刑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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